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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視訊調解作業規範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視訊調解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951日和平區民字第109000884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服務偏遠地區交通不便之民眾,並避免調解期日因風災等劇烈天氣因素致部分路基嚴重毀損,交通無法通行,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公所得視調解案件之類型及調解兩造當事人住、居所所在地,安排第一次視訊調解期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調解期日通知書須載明採視訊調解方式。

(以電話或通知書附寄本作業規範,說明相關視訊調解作業程序。

三、本公所視訊調解設置地點,分設於臺中市和平區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端)及臺中市和平區梨山里辦公處(以下簡稱里辦公處端),並得視辦理成效增加其他里之視訊地點。

四、視訊調解案件之進行,至少須有兩位調解委員,調解會端及里辦公處端至少各有一位調解委員在場。

五、視訊調解進行前,調解會端與里辦公處端須先進行連線測試,兩端電腦螢幕影像及播音設備之影音應清晰可辨識,如無法進行網路連線或因電腦及相關周邊設備故障,應停止視訊調解並於調解筆錄載明其事由,經當場詢問當事人意願後,另定視

訊調解期日或安排改行一般調解程序。

六、視訊調解進行前,須由負責調解之委員中推舉一人擔任調解案件主席,如無法順利推舉調解案件主席,以調解服務年資較資深者優先或由調解委員會主席指定之。

調解案件主席應先行詢問兩造調解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及確認代理權限,經兩造調解當事人同意後,始得進行視訊調解。

前項兩造調解當事人或代理人同意進行視訊調解之意旨,應載明於調解筆錄。

七、調解不成立時,由本公所製作調解不成立筆錄,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里辦公處端,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調解會端將聲請人(對造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完成之調解不成立筆錄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里辦公處端。

(里辦公處端再將對造人(聲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完成之調解不成立筆錄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調解會端。

(再由兩造調解當事人各自於收受之調解不成立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兩份調解不成立筆錄交由本公所附卷保存。

八、調解成立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由本公所依調解條件作成調解書及筆錄,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里辦公處端,調解會端及里辦公處端之調解行政人員須向兩造調解當事人朗讀調解書及筆錄內容,確定兩造調解當事人無異議同意調解書及筆錄內容後,兩造調解當事人各自於調

解書及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調解會端將聲請人(對造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完成之調解書及筆錄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里辦公處端。里辦公處端將對造人(聲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完成之調解書及筆錄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調解會端。

(調解會端於收受里辦公處端傳送之調解書及筆錄後,由調解行政人員影印調解筆錄一份、調解書三份,交由調解會端之聲請人(對造人)與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里辦公處端於收受調解會端傳送之調解書及筆錄後,由調解行政人員影印

調解筆錄一份、調解書三份,交由里辦公處端之對造人(聲請人)與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另調解書影印之份數,可視兩造調解當事人人數調整之。

(調解書作成,後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辦理調解書及卷證送管轄法院審核。

九、依本作業規範受理之調解案件,調解會端及里辦公處端須以視訊通訊軟體Skype(第 8 版)以上版本之通訊軟體進行視訊,本公所須將視訊調解過程檔案錄製成影音光碟各三份,一份光碟由本公所保留,兩份光碟連同調解書及卷證送管轄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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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20-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