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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區公所112年度發放重陽節敬老禮金期程及領取方式

一、發放方式:以長輩需求為原則,採現金和匯款兩種方式。
(一)現金發放:
1.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至各里辦公處領取。
2.自112年11月6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至本所領取。
3.期限內未領取者逾期不得領取。
4.現金方式:請里幹事同仁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以紅包方式負責發放。

(1)本人親自領取:
a.本人應攜帶可資證明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並於名冊上蓋章。
b.如未帶印章,則得以簽名或按捺指紋方式代替。

(2)非本人領取,由他人代領者(需出具雙方可資證明之身分證件):
a.名冊上蓋受領人與代領人印章。
b.代領人如未帶印章,名冊上蓋受領人印章與代領人簽名或按捺指紋。
c.以按捺指紋方式領取者,請里幹事及里(鄰)長2人以上之證明人(由照顧機構之相關人員)核章以資證明。

(二)匯款發放:
1. 如有匯款需求者,請於 112 年 8 月 31 日前填寫重陽節敬老禮金金融帳戶申請書,未供者,則維持現金發放方式;原已建檔之帳戶資料,不再變動。
2.於112年10月2日撥款至長輩指定帳戶。
3.因提供帳戶資料錯誤、遭凍結或其他無法入帳等原因者,得於發放期限內改以現金補發。

二、發放對象:
凡於47年12月31日前(原住民57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於112年9月3日前設籍本市,65歲以上之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皆可致贈重陽節敬老禮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
(一) 112 年 9 月 3 日 前跨縣市之戶籍異動者 含遷入、遷出、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死亡含未辦理死亡登記或失蹤者。
(二)因出境未能於發放期間完成領取手續者。

三、發放標準及金額:
(一) )65 歲至 89 歲之長者( 23 年至 47 年出生者 及 55 歲至 89 歲之原住民長者 23 年至 57 年出生者 每人發放新臺幣 2,000 元整(含敬老活動代金350 元)。
(二) 90 歲至 94 歲之長者 18 年至 22 年 出生者),每人發放新臺幣 3,000 元整(含敬老活動代金 350 元)。
(三) 95 歲至 99 歲之長者( 13 年至 17 年 出生者),每人發放新臺幣 5,000 元整 含敬老活動代金 350 元)。
(四)100歲以上之長者(民國1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每人發放新臺幣10,000元整。
(五)100 歲以上之長者,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或各區公所擬請市長或代表致贈禮金。
(六)另名冊產出日(112年9月3日)後遷移本市其他行政區,由原戶籍地區公所發放本禮金。
(七)於112 年 9 月 4 日 至 112 年 10 月 23日死亡、戶籍遷徙外縣市者仍發給本敬老禮金。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5
  • 發布日期: 2023-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