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辦理 112年度基本設施維持費【獎勵補助辦理歲時祭儀、文化活動或推廣原住民族自治】活動細部實施計畫
(一)補助項目:補助區內機關、學校、團體、教會辦理歲時祭儀、民俗文化活動或推廣原住民族自治。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止
(三)資格條件:和平區轄内各機關、學校、原社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宗教團體。
(四)審查方式:詳如臺中市和平區112年度基本設施維持費獎勵補助辦理族語學習課程活動細部實施計畫。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申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三萬元整,且受補助單位自籌款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另每一單位每年以提案一次為原則,本所得視各單位申請情況及經費結餘,再按往年執行成果表現結果再行開放申請。(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辦理歲時祭儀、民俗活動或推廣原民自治:
(1)機關、學校等機關(12萬元)。
(2)團體、教會(30萬元)。
(七)於補助公告中增列關係人應揭露身分關係及違反者之裁罰等提示文字(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於申請文件中納入身分關係皆露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