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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辦理驗收注意事項
一、 辦理各項工程驗收,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二、 驗收作業依程序分為施工中查驗、分段查驗、驗收及不合格部分之再驗。
三、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
(一)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 監驗人員:為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監視或書面審核驗收程序,惟不包括規格、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核;但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驗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有關單位指機關內部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查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三)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四)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四、驗收前之準備工作如下:
(一)工程驗收除技術規範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另有規定外,各構造物施工數量及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二)構造物或設備屬隱蔽或於水中,施設完成後不能明視者(如基腳深度、厚度、基樁打設等),或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者,應攝影(或拍照)留存或於施工中查驗作成紀錄,供驗收之用。
(三)監造單位於廠商申報工程完工後簽報驗收前,應對構造體逐一實地丈量並與契約書、表規定條文及設計圖核對;如在圖表上未明示,而契約書、技術規範或施工補充說明書上有規定事項(如棄、取土場之整理,臨時運輸道路之恢復原狀,原水路及交通設施之修補等)尤須特別留意處理。若丈量、檢查結果發現與契約圖說不符時,應即請廠商改善後方可同意竣工及初驗。另為利初驗及驗收時易於辨識,應在堤防、護岸、灌排圳路及其他各項構造物上,註記實丈樁號;並核對各構造物高程相符後,檢附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含施工前、中、後)、查驗紀錄、部分驗收紀錄及建造物高程測量表(屬新建者)、混凝土品質評估紀錄表(特殊狀況應說明辦理情形)、土方密度試驗總表、混凝土鑽心紀錄試驗總表、材料設備檢驗管制總表等資料報請初驗。
(四)驗收作業所需丈量、測驗、拆驗等器具,應由廠商備妥。
五、驗收人員應執行事項:
(一)驗收人員採重點抽驗方式辦理。挖驗部分以不沿用初驗已挖驗處為原則,驗收結果應作成驗收紀錄陳核。
(二)應於驗收合格後通知廠商繳交工程保固保證金及植栽養護保證金(無則免繳)。
(三)結算驗收證明書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驗收處理原則如下:
(一)施工中查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
(二)驗收採重點抽驗方式辦理。
(三)驗收不合格部分之限期改善,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應列入紀錄,逾期改善者,依契約逾期罰款規定每逾一日認罰結算金額千分之一;如逾期部分尚在原契約工期內者,不予罰款。
(四)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者,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金額、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五)工程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得就該部分依契約書規定起算保固期。若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或滅失之虞者,得分段查驗。
(六)監驗人員對驗收不符合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十一、書面驗收:
下列採購,得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一)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如搶險工程)。
(二)小額採購。
(三)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四)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十二、驗收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立場執行任務,不得徇私、匿報或虛報或執行偏差或未盡職責,倘發現監造疏失情事,應追究責任並依情節輕重議處有關人員。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驗收注意事項
一、 辦理各項工程驗收,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二、 驗收作業依程序分為施工中查驗、分段查驗、驗收及不合格部分之再驗。
三、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
(一)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 監驗人員:為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監視或書面審核驗收程序,惟不包括規格、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核;但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驗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有關單位指機關內部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查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三)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四)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四、驗收前之準備工作如下:
(一)工程驗收除技術規範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另有規定外,各構造物施工數量及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二)構造物或設備屬隱蔽或於水中,施設完成後不能明視者(如基腳深度、厚度、基樁打設等),或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者,應攝影(或拍照)留存或於施工中查驗作成紀錄,供驗收之用。
(三)監造單位於廠商申報工程完工後簽報驗收前,應對構造體逐一實地丈量並與契約書、表規定條文及設計圖核對;如在圖表上未明示,而契約書、技術規範或施工補充說明書上有規定事項(如棄、取土場之整理,臨時運輸道路之恢復原狀,原水路及交通設施之修補等)尤須特別留意處理。若丈量、檢查結果發現與契約圖說不符時,應即請廠商改善後方可同意竣工及初驗。另為利初驗及驗收時易於辨識,應在堤防、護岸、灌排圳路及其他各項構造物上,註記實丈樁號;並核對各構造物高程相符後,檢附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含施工前、中、後)、查驗紀錄、部分驗收紀錄及建造物高程測量表(屬新建者)、混凝土品質評估紀錄表(特殊狀況應說明辦理情形)、土方密度試驗總表、混凝土鑽心紀錄試驗總表、材料設備檢驗管制總表等資料報請初驗。
(四)驗收作業所需丈量、測驗、拆驗等器具,應由廠商備妥。
五、驗收人員應執行事項:
(一)驗收人員採重點抽驗方式辦理。挖驗部分以不沿用初驗已挖驗處為原則,驗收結果應作成驗收紀錄陳核。
(二)應於驗收合格後通知廠商繳交工程保固保證金及植栽養護保證金(無則免繳)。
(三)結算驗收證明書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驗收處理原則如下:
(一)施工中查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
(二)驗收採重點抽驗方式辦理。
(三)驗收不合格部分之限期改善,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應列入紀錄,逾期改善者,依契約逾期罰款規定每逾一日認罰結算金額千分之一;如逾期部分尚在原契約工期內者,不予罰款。
(四)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者,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金額、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五)工程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得就該部分依契約書規定起算保固期。若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或滅失之虞者,得分段查驗。
(六)監驗人員對驗收不符合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十一、書面驗收:
下列採購,得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一)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如搶險工程)。
(二)小額採購。
(三)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四)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十二、驗收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立場執行任務,不得徇私、匿報或虛報或執行偏差或未盡職責,倘發現監造疏失情事,應追究責任並依情節輕重議處有關人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2
- 發布日期: 2016-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