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之項目: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助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止
(三)資格條件:本區轄內婦女防火宣導隊、山地義勇警察、義消團隊及教育公益團體辦理訓練及活動經費等。
(四)審查方式:詳如「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五)補助標穩:
1、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不得為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
2、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並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但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每一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本區轄內義警、義交、義消之義務性團體。
3、受補助團體之補助額度及自籌款,因專業性、特殊任務需求、經費籌措困難無力編列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經評估並專案簽請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編列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整。
(七) 於補助公告中增列關係人應揭露身分關係及違反者之裁罰等提示文字(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於申請文件中納入身分關係皆露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