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加強臺中市轄內各區公所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對象:
1、本市各區公所。
2、經臺中市政府社會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社區。
(1) 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2) 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
(3)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如經各區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定召開相關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申請,並應於完成前開會議或改選並將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請款。
3、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止
三、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附件一)。
2、計畫書 (附件二): 區公所申請第一、二期款及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免附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附件三) 。
4、社區交流觀摩參訪紀錄表(附件五)
5、社區基本資料表:請於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區培力資源網下載最新檔案並填妥相關資料。如無更新,可於申請表(附件一) 註明無更新,即無須檢附。
四、餘詳如計畫
五、全案預算金額預估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六、於補助公告中增列關係人應揭露身分關係及違反者之裁罰等提示文字(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於申請文件中納入身分關係皆露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