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之項目:本所對國中小學校補助作業申請(以辦理教育、文化、體育研習等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止
(三)資格條件:和平區轄內各國民中小學
(四)審查方式:詳如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對國中小學校補助作業要點。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年度補助1案,每案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鳌。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八萬元整。
(七)於補助公告中增列關係人應揭露身分關係及違反者之裁罰等提示文字(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於申請文件中納入身分關係皆露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