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重申「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請加強管控機制確實依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民國108年2月1日府授民行字第1080030014號函轉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8年1月25日審中市一字第1080000095號函辦理。
二、 查「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第三點規定略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並支領加班費或依規定補休假。次查同要點第四點規定略以,遇有必須加班之案件,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註明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復查同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加班費之支給,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原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再查同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經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並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均應陳報本府核定。末查同要點第九點規定略以,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其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三、 為避免支領加班費浮濫與不實等情事,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強加班管控機制並依前開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覈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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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9-0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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