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經檢討仍維持民國100年之原則規定,並授權各機關依實際情形就個別公務同仁放寬彈性辦公時間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5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80035544號書函辦理。
二、 考量同仁上班路況不同、紓解上下班交通與維護洽公民眾權益等因素,市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維持民國100年規定,即原則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下午1時,惟上午8時至8時30分及下午5時至5時30分為彈性下班時間,每人每天服勤時間須滿8小時,均應秉持「服務不打折」原則,照常提供各項服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首長自行妥適調配。
三、 至個別公務同仁若有因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申請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部分,授權由各機關依實際情況衡酌自行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5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80035544號書函辦理。
二、 考量同仁上班路況不同、紓解上下班交通與維護洽公民眾權益等因素,市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維持民國100年規定,即原則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下午1時,惟上午8時至8時30分及下午5時至5時30分為彈性下班時間,每人每天服勤時間須滿8小時,均應秉持「服務不打折」原則,照常提供各項服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首長自行妥適調配。
三、 至個別公務同仁若有因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申請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部分,授權由各機關依實際情況衡酌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