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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市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經檢討仍維持民國100年之原則規定案

主旨:  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經檢討仍維持民國100年之原則規定,並授權各機關依實際情形就個別公務同仁放寬彈性辦公時間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5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80035544號書函辦理。 
二、  考量同仁上班路況不同、紓解上下班交通與維護洽公民眾權益等因素,市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維持民國100年規定,即原則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下午1時,惟上午8時至8時30分及下午5時至5時30分為彈性下班時間,每人每天服勤時間須滿8小時,均應秉持「服務不打折」原則,照常提供各項服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首長自行妥適調配。 
三、  至個別公務同仁若有因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申請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部分,授權由各機關依實際情況衡酌自行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9-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