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如接獲民眾反映旨揭災害損失情形,協助轉知受災民眾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妥申請書並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 有關申請表格及應檢附文件如有任何疑問,請撥04-25881178分機202詢問。
一、 如接獲民眾反映旨揭災害損失情形,協助轉知受災民眾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妥申請書並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 有關申請表格及應檢附文件如有任何疑問,請撥04-25881178分機202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