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10月14日農糧蔬字第1141135190號函辦理。
二、 為協助農民積極復建,樺加沙颱風溫網室設施災損亦予納入旨揭作業程序辦理,受理時間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 修正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 第3點:增列申請條件如下:
1、 恢復原狀文件(受災地段號、面積及圖片等),並於核銷時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
2、 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里長開立之受災證明書者。
3、 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農糧署東區分署確認具有前款災害事實者。
(二) 第6點第1項第1款:增列受理單位得由農糧署授權之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三) 第6點第2項第3款:修正地方政府須確認當年度可完工案件(或須分次撥款案件),彙列清冊明細及資料送分署審核通過,所轄執行單位據以申撥經費。
(四) 第6點第3項第1款第1目:增列除現地會勘外,得由農友提供具衛星定位資訊或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可清楚確認施工前空地之舊有設施已全數拆除,執行單位得逕予審認。
(五) 第6點第3項第1款第2目:修正異地重建者,施工前期由執行單位確認為合法或新建用地,始同意搭建;或透過農友提供具衛星定位資訊或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可清楚確認施工前空地之舊有設施已拆除,搭建設施用地為新建用地,執行單位得逕予審認。
(六) 第7點第2項第2款:增列「審核通過後分次撥付」規定,本署轄區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分次撥付,於審核通過並確認申請面積及補助數量;俟農友檢附工程合約並入料或動工後併提具切結書,撥付第一期款(不超過補助款額度1/2);第二期款於完工驗收後,依計畫核定補助比率扣除已撥經費後核撥。
(七) 第7點第4項:增訂執行單位申請尾款經費撥付時,結構型鋼骨溫網室需檢附已投保農業設施保險證明文件影本、鋼材與錏管材料之出廠證明(含品證書,無輻射汙染證明等)。
(八) 第15點:增列申請「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補助者,應參加農業設施保險,以確保設施結構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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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修正「農業部114年天然災害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作業程序」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16
- 發布日期: 2025-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