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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團體意外保險】

一、被保險人資格:

 

1、設籍於區內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2、新出生嬰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於區內者)。

 

3、因結婚之配偶遷入並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於區內,或實際居住於區內之外籍或大陸、港、澳籍配偶並領有里長(警政單位)無法設籍證明者。

 

4、服務本所〈未設籍本區〉,不具公務人員身份之職員工。

 

(以上第二、三、四款,不受設籍連續滿六個月之限制)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給付保險金。
1.身故保險金新台幣陸拾萬元整。

 

2.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給付比例計算。

 

3.疾病身故者另給付身故關懷金壽險新台幣壹萬元整

 

『洽詢窗口:本所民政課藍小姐,分機118』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5-10-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