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初次持「團聚」事由旅行證,入境之大陸地區配偶,應於何時加保?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 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六個月起,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於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者,自核准變更為「團聚」之日起在台連續停滿六個月,始得加保。請持身分證、旅行證、印章至本所民政課辦理,如配偶有榮民身分或低收入戶身分應一併攜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2-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