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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在何種情況下應辦理退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辦理退保:
1.死亡。
2.在監所接受刑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 2 個月以上的受刑者。
3.失蹤滿 6 個月者。
4.喪失投保條件者(例如戶籍遷出、居留證逾期、外籍人士工作就學期滿離境)。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2-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