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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一、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7至9人,由區長遴聘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所職員兼任之,本所秘書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派之。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 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行政課辦理。
七、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集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示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等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或本所調解會主席、委員提供意見。
九、 本小組所需業務費由本所行政課編列預算支應。
十、 本小組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一、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作業設置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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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5-08-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