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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中市和平區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應於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三條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收入。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家戶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及設備、設施之重置支出。
二、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復育支出。
三、廢棄物處理廠(場)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之汰舊換新支出。
四、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建設支出。
五、一般家戶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支出。
六、一般事業廢棄物之代清除及代處理費用支出。
七、其他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及環境教育用途之支出。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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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5-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