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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和平區產字第106000968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和平區產字第106002030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3月6日和平區產字第1070003828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合理運用農業部門預算、避免浪費公帑提升本區農業均衡穩定發展,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預算係指本所之年度預算,不含中央補助款或專案核定計畫之預算。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包括本區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產銷班、漁會及畜牧產業團體、農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
四、前項所列補助對象申請本所預算補助時,應擬具具體計畫書並備函申請,由本所產業觀光課依下列事項從嚴審核:(附件一)
(一) 計畫內容是否詳實,計畫目標是否明確。
(二) 計畫是否符合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符合政策目標。
(三) 經費需求之編列,其項目是否符合計畫目標。
(四) 預算項目編列是否合理。
五、對產銷班組織之補助以共同使用者為優先、班員各別使用者居次之,對產銷班及個別農民之補助應納入農會所提之計畫書,據以辦理之,補助標準比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六、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 生產設施。
(二) 生產機具。
(三) 生產及防治資材。
(四) 運銷設施、設備(含供作農產品運輸、加工、冷藏、冷凍等使用之車輛)及資材。
(五) 集貨加工設施及設備。
(六) 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
(七) 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
(八) 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與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四健推廣、農業志工、農業金融、農會組織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等。
(九) 農業產業文化、休閒農業發展輔導等。
(十) 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十一) 偏遠地區農會信用部購置自動櫃員機。
(十二) 其他農業建設相關事項。
七、前點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及農業推廣教育、休閒設施及觀摩活動,如係全區性、急迫性、因應農產品產銷計畫所採取之相關措施或有特殊情形者,符合前述各款之一,得專案簽請區長核准予酌予提高補助比例。
八、因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隱匿其他補助財源或與本所補助同一預算科目重複者,經本所發現將同額由本所補助款內扣除外,並依第十一點督導及查核不符結果方式辦理。
九、計畫執行:
(一)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敘明理由並於執行前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或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完成,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對象或特殊原因,得專案申請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設施涉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各項執照。
(四)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依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補助農會經費核銷注意事項(附件二)辦理撥付及核銷作業,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執行成果報告(附件三)送本所備查。
(五)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屬設施或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明顯位置標示補助單位、年度及計畫名稱。
(七)受補助對象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助計畫時,應向本所提出申請,且不得再重新申請本項計畫補助。
(八)本所補助計畫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補助對象,由補助對象自行登錄管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購置之財產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處分。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
(十)留存受補(捐)助機關、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十、本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除農會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外,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十一、督導及查核:(附件四)
(一)受補助對象應接受本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拒絕,查核結果與原計畫不符者,補助款予以追回,並視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二)前款督導查核得由本所業務課、會計及政風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辦理之,考核項目內容由業務單位訂定,其查核方式由業務單位另定之。
(三)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並得為往後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發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審核表
附件二: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補助農會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附件三: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表
附件四:補助計畫查核表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8-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