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56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8012號函辦理。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