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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民國106年10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265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會(下稱保訓會)民國106年10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2651號函辦理。
二、 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於本(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其第五章調處程序,已增訂復審事件亦適用調處程序,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名稱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下稱調處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
三、 旨揭調處實施要點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及「法規輯要 → 保障法規」項下及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人事法規查詢/考訓科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案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會(下稱保訓會)民國106年10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2651號函辦理。
二、 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於本(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其第五章調處程序,已增訂復審事件亦適用調處程序,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名稱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下稱調處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
三、 旨揭調處實施要點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及「法規輯要 → 保障法規」項下及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人事法規查詢/考訓科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7-10-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