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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案

主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施行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民國107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10743496821號函辦理。

二、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之公(發)布及施行時程,請各機關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不適用退休所得調降方案(即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者之舉證事宜,請確實依前開函說明三(一)規定辦理。

(二) 奉准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前未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及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限選擇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得於銓敘部民國107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10743496821號函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即107年7月10日前),選擇繼續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申請繳費(須敘明未依限提繳選擇之理由)。但已經選擇繼續或停止繳費者,基於「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之原則,依規定仍不得重新選擇。

(三) 原定於107年5月20日起至30日止,由各一級機關報送之107年第1期「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概況表」填報作業,為配合退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時程,延至107年7月1日起至15日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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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8-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