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銓敘部民國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民國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