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7年9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74402925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