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併計工作日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民國107年10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746582591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基於衡平性考量,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惟為避免代理職務加給之支給條件過寬,其於加班當日所餘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或於不同例假日各加班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均無法併計為工作日。又該部92年3月3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469號電子郵件及歷次函釋,與本案未合部分,均自107年10月24日起停止適用。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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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併計工作日之認定標準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8-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