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二、檢附旨揭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前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