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三點規定,並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7年11月29日部退五字第10746694672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