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再進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處組字第10700571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銓部107年11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74658388號函規定略以,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本府民國107年11月27日府授人力字第1070292990號函諒達)。基上,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銓部上開函未合部分,應依上開銓敘部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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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8-1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