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民國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 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