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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令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令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和平區民字第107002619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和平區民字第10700261951號公告
一、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激勵公墓管理員工作潛能,提昇廉潔殯葬形象及工作服務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墓管理員,係指實際從事本區墓地埋葬、起掘事宜及於納骨塔內協助民眾入塔安位事宜之殯葬業務人員。
三、 經費來源及支給基準:每月由本所按每人當月負責區域實際殯葬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以內提撥支給。
四、 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五仟元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負責區域,評定等級發給,其評定等級與獎金額度如下:
(一)評定八十五分以上者,按應領獎金全額發給。
(二)評定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按應領獎金百分之九十發給。
(三)評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按應領獎金百分之七十發給。
(四)評定未達七十分者,獎金不予發給。
五、本所提成獎金按季支給,公墓管理員當月到、離職者,其提成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數核發。
六、公墓管理員有下列情事者,其提成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未達八小時者,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曠職已達行政懲處規定者,依第五款規定扣除提成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按日扣除提成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含補假及勞動部規定可休假日數),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
(三)經本所指派公務以公(差)假及因公傷病請公假登記者,不停發獎金。因個人事由簽請本所同意以公假登記當月超過五日者,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之五。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職者,均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核給。
(五)受行政懲處者,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記過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均自命令發布日起執行。功過得相抵者自相抵日之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發給。
七、因收受任何餽贈違反廉政事項而受行政懲處者,停發一年提成獎金,自懲處命令發布日開始執行。
八、提成獎金經費需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另提撥所賸餘額應繳庫。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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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9-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