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得否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8年1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84669243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