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民國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二、 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