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8年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1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考量我國邁入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公務人員迭有為照顧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或應緊急事態,而有臨時請假處理之需求,為與奉派於例假日加班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業務而得計算工作日之情形間取得衡平,同時為響應公務人員多元彈性運用休假之政策,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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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案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9-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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