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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8年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2號函辦理。 
二、  權責(或授權)機關如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規定,於公務人員出勤前發布全日停止上班,以該日並無工作事實,自不宜計入代理職務期間之工作日。至於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為體恤公務人員於天災期間仍戮力職務之辛勞,並避免職務代理人為成就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條件,仍勉強滯留辦公場所持續辦公,致嚴重危害自身人身安全,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出勤,於服勤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發布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1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又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人員,或屬代理該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人員之職務者,亦適用之。 
三、  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1日或0.5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 
四、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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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9-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