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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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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9-10-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