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嗣後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10月1日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