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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依說明二辦理案

主旨:  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貴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748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於訓練期間,訓練機關除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亦可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移送管轄機關及協助調查。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1
  • 發布日期: 2019-10-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