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新修正「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1份,自109年2月20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民國109年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876號函辦理。
二、 配合民國109年2月20日修正生效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旨揭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