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5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1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主旨: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5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1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