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檢附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總說明、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
二、另,依本府108年7月30日府授人力字第1080176938號函以,108年度考核結果晉薪薪資調整至110年度發放;惟行政院於109年5月1日修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僱用辦法)略以,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爰109年度考核結果自110年度起即開始執行,則本府上開函與行政院所修訂僱用辦法規定有所扞格。基上,法令修正之過渡時間,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前函報約聘僱人員考核晉級,且業經本府核定108年度考核晉薪並自110年生效部分,渠等人員109年(當年度)考核結果不予晉薪,僅作為是否續聘僱之依據,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