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51號函辦理。
二、為有效激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下稱各機關)員工士氣,建立公務典範,提升行政效能,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符合旨揭要點第3點各款情形時,得比照適用該要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各機關重大專案獎勵案件提報程序如下:
1、第一階段:各機關檢附重大專案獎勵案佐證資料,函報本府提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旨揭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各款情形。
2、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議符合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應填具「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重大專案獎勵提案表」併同佐證資料,函報本府提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委員會審定其獎勵方式及額度。
(二)同一重大專案獎勵案件得同時提案個人獎勵及團體獎勵,惟個人獎勵及團體獎勵之成員不得重複。
(三)同一重大專案獎勵案件涉不同機關協力執行時,應由主辦機關統籌並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三、對於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或個人給予獎勵,並由本府公開表揚,其獎勵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檢附旨揭獎勵要點、逐點說明、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重大專案獎勵提案表(團體)及(個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