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9年11月3日總處培字第109004440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