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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能否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一案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能否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1030日公訓字第1090009997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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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6
  • 發布日期: 2020-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