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請確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9年12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4536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書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