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有關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民國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