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共同偵辦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現改制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前處長孫○○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案,於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 17 日由臺北地檢署鄧檢察官巧羚指揮廉政署廉政官,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孫○○住所,並持函至體育局調閱相關卷證及約詢孫○○,以釐清案情。
廉政署調查,體育局前處長孫○○涉嫌於 99 年至 101年間,利用綜理體育局業務之機會,以同意擔任民間團體辦理非營利性活動之指導單位或共辦單位並代為租借場地為由,違反「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使特定民間團體得以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以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減免之優惠;而受孫○○護航之特定民間團體則以每次申辦活動交付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或租借場地一日交付2 萬元之方式行賄孫○○為對價,俟成功取得公園場地使用權後,再透過轉租攤商方式,抽成牟利。渠等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同法第 11條第 1 項行賄等罪嫌。廉政署將賡續擴大查察,嚴懲不法,以端正公務機關廉潔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