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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有關原住民族報考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之姓名使用

一、按姓名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是以,臺灣原住民族姓名登記除「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中文傳統名字」及「中文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以外,其傳統姓名得登記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二、次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復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函,當事人以上開書寫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用詞為「原住民族文字」),應尊重當事人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又按姓名條例第14條規定,姓名登記,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爰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使用原住民族文字者,以其登記之大小寫形式生其效力,各機關(構)所辦各項檢定,有關考生姓名應依其戶籍登記之姓名為之者,請檢定機關(構)確依其姓名登載。
三、末按立法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國會辦公室(下稱委員辦公室)接獲民眾陳情其參加語文檢定,其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含大寫及小寫文字形式,惟檢定機構將該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均轉換為大寫,自覺姓名權遭受侵害,爰委員辦公室關切該案並請各類語文、技能檢定及學科檢測機構(公司),於受理原住民考生以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即原住民族文字)申報應試時,應尊重當事人姓名登記之符號與大小寫形式,並請列入試務要點,予以改善。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03
  • 發布日期: 2026-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