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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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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 33之情事者。 二、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試教×50%+口試×50%,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 2 位。 (一) 試教:成績占50%。(試教內容:主題自訂,可自備教具現場自由發揮,並備教案一式4份【A4直式】於甄選當天報到時繳交。試教時間10分鐘,試教9分鐘按鈴提醒一次,10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二)口試:成績占50%。口試時間10分鐘(口試內容:含教學實務、班級經營、教室管理、教育理念及教育專業知識等。9分鐘案提醒鈴1次,10分鐘案結束鈴2次)。
甄選總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