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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
臺中市政府104年5月26日府授環廢字第1040116802號函核定
一、本要點依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以下簡稱本款項),應在代理本所公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並依規定專款專用。
三、本所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來源如下﹕
(一)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之回收廢棄物,直接交由本所變
賣所得者。
(二)本所自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三)本所自行於一般廢棄物中予以分類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四)本所於清除及轉運至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五)本所回收之廢機動車輛變賣所得者。
(六)本所回收廚餘製作之培養土變賣所得者。
(七)本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所收取之
費用者。
(八)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利息收入者。
(九)本所協助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修護回收廢棄物所收取之費用者。
(十)本所回收廢棄物製作之產品變賣所得者。
四、本款項除交還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外,餘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五、本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得扣除變賣所得款百分之三十之服務費用。但拾荒者得免收服務費用;餘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並由其依規繳納營業稅或得由本所代繳。
前項款項交還作業,本所每年辦理一次,且除拾荒者外,不得交還自然人。
六、本所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運用﹕
(一)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二)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三)協助本所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四)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之費用。
(五)執行廢棄物回收清除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之死亡濟助金。
(六)實際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所生訴訟及賠償等之相關費用。
(七)建立本區轄內廢棄物回收體系(含拾荒者)之相關費用。
(八)以獎勵金以外之方式,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單位等之相關費用。
(九)修護廢棄家具或小家電等之相關費用。
(十)以廢食用油製作肥皂、以廚餘製作培養土或以回收廢棄物製作產品等之相關費用。
(十一)補助機關、學校、團體、里(鄰)或社區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十二)補助機關、學校、團體、里(鄰)或社區等辦理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
之相關費用。
(十三)提撥入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之款項應編列預算,作為辦理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環境教育相關事項之費用。
七、本所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之提撥比例規定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獎勵金之提撥比例為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四十,由執行清潔回收工作及相關人員均分之。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金之提撥比例為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由執行清潔回收工作及相關人員均分之。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獎勵金之提撥比例為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由執行清潔回收工作及相關人員均分之。
前項從事廢棄物清潔回收工作及相關人員每月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獎勵金應包括三節慰問金(品)及其他獎勵方式所支付之費用。但採國外觀摩旅遊活動之獎勵方式,應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八、本要點經臺中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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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5-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