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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公開案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87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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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03
  • 發布日期: 2020-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