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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公共造產委員設置要點

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展自治事業,增闢地方財源,加強協調或諮詢公共造產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設置公共造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所公共造產政策及事業目標之諮詢事項。
(二)有關本所自治事業之開拓及提高造產效益事項。
(三)有關本所公共造產事業之評估及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共造產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所下列人員兼任或遴聘之:
(一)產業觀光課課長。
(二)建設課課長。
(三)土地管理課課長。
(四)行政課課長。
(五) 清潔隊隊長。
(六) 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所產業觀光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本會事務;置幹事數人,由本所產業觀光課主辦公共造產業務人員及業務相關人員兼任,負責本會業務執行及聯繫事宜。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依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研議工作。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八、本會之決議,送經區長核定後實施。
九、本會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所產業觀光業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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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2
  • 發布日期: 2015-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