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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區公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和平區公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所員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或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節省公帑、減少浪費)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應予獎勵人員,由本所政風室簽報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或參照臺中市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予以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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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6-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20